9月23日,國家版權局與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聯合公佈了《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的標準和方式等問題進行了規範。據國家版權局政策法制司負責人介紹,《辦法》堅持了《規定》以指導性為主,指令性為輔的原則,既有強制性的,也有非強制性的。(9月30日中國新聞出版網)
  據介紹,所謂指導性就是非強制性的,“能夠約定的都依照合同約定”,強調合同優先的原則。《辦法》規定的版稅率、基本稿酬和印數稿酬標準以及報刊刊載未發表作品的付酬標準,都是在著作權人和使用者未明確約定付酬標準的前提下適用的。
  所謂指令性,就是帶有強制性的,一是報刊轉載、摘編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付酬必須適用《辦法》規定的標準;二是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應該適用《辦法》規定的付酬標準。
  早在1999年,國家版權局就制定了《出版文字作品報酬規定》。但實際生活中,著作權人的基本權益屢屢受到侵犯。具體表現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媒體版權意識普遍淡漠。近年來,本人被媒體轉載的時評數以千計,僅有貴州《遵義雜誌》一家媒體編輯輾轉找到本人的電話,跟我索要郵址,以便郵寄樣刊和稿酬。其餘媒體,無論大小,沒有一家主動郵寄樣刊,更不要奢談什麼稿酬。不少媒體轉載本人作品乾脆將署名抹去。湖北某地市報多次轉載本人作品,從不署名,筆者去電質問,答覆說:我們是從網絡轉載,沒有署名必要,也無法證實作者究竟是誰。
  二是稿酬嚴重偏低。舊版的稿酬支付辦法已經使用了15年。15年來,無論是居民收入水平,還是物價指數都成倍上漲,媒體使用文字作品的付酬標準卻原地踏步。即便如此,還是有短斤少兩現象。廣西梧州兩家媒體先後匿名或實名轉載本人多篇時評,筆者通過廣西版權局維權,兩家媒體分別匯來8元和10元稿酬,令人啼笑皆非。
  三是維權艱難。侵權現象屢禁不止,與維權成本較大有著直接關係。筆者已經習慣了自己的作品被一些媒體無償轉載,不能忍受的是被一些“文抄公”抄襲。為此,也試圖進行維權,但一些媒體根本不予配合,以種種理由拒絕告知抄襲者單位和聯繫方式,這使得一些文抄公十分張狂。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報酬辦法》的出台,對於維護著作權人的基本權利,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是,有了《辦法》還不夠,關鍵在於依法辦事。新《辦法》堅持《規定》以指導性為主,指令性為輔的原則,但其底線還是帶有強制性的。
  比如,報刊轉載、摘編使用他人已發表作品的付酬就是強制性的。目前,不僅以轉載為主的文摘類報刊眾多,很多報刊都有文摘報,有幾家是依法付費的?老《辦法》也規定:“報刊轉載、摘編作品1個月內將報酬寄送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代為收轉”,可是,這麼多年來,本人被轉載作品數以千計,可是“代轉”的一毛錢都沒見到啊。有此背景,新《辦法》規定的“自報刊出版2個月內未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應將報酬、郵資及轉載、摘編作品的有關情況送交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代為收轉”能夠落到實處嗎?如果各級版權部門緊緊滿足於下發文件,新《辦法》恐怕不會比老《辦法》好到哪裡去。
  文/張衛斌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有《辦法》還不夠,關鍵還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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