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有人在湖南紅網上發帖稱,湖南省雙峰縣縣委、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涉嫌收購25根象牙的犯罪嫌疑人李定勝取保候審。網帖稱,雙峰縣企業主李定勝在被抓後,利用關係私下說情,最終讓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婁底市委政法委“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理由是如果不放人,會影響企業發展。
  有關政府發文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的事情屢見不鮮。比如山西省太原市晉源區古寨村發生違法強拆事件,一村民被強拆者棒擊致死,當地政府就給兩級法院發了兩份公函,請求“慎重量刑”。更早些時候,2007年,內蒙古自治區蘇尼特右旗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峰雷礦業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峰涉嫌非法持有彈葯案時,法院竟然收到了所在地政府的“建議書”,建議法院在法律適用上對李振峰能夠減輕處罰。
  地方政府向法院或者上級政法委、公安機關發文,反映了對司法的干涉。政府雖然不是司法機關的領導機關,但是,地方政府代表一級政府機關,他們正式以紅頭文件的形式向有關司法機關發文,對司法機關或者上級公安機關造成的壓力是可想而知的。而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卻享受不到這種待遇,這對於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很不公平的。
  地方政府正式以紅頭文件向上級政法委發文,也助長了對法制秩序的違反與破壞。眾所周知,政法委雖然領導著政法工作,但不宜對個案進行干涉與協調。從佘詳林、趙作海等案件來看,政法委協調案件就產生了一些冤錯案。去年1月初的政法工作會議上,孟建柱曾對中央政法委的官員表示,領導們就不要對具體個案做出批示了,讓各個司法機關放手去做就行了。雙峰縣政府以紅頭文件的形式“請求”將已逮捕的李定勝取保候審,就是助長這種對個案的干涉。
  地方政府發文,也是對法律的無知。按照修訂後的《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該逮捕而不能取保候審。李定勝涉嫌的犯罪,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當然不能取保候審,但是雙峰縣政府仍然要求取保候審,這體現了有關官員對於法律的無知,而李定勝取保候審居然成功,至今也拖延了一年多沒有下判,更是對法律的違反。
  一次次政府發文的事件發生,被媒體披露後往往沒有了下文,導致政府對這種行為屢試不爽。要制止這種違反法律的事件,上級司法機關和政府就必須高度重視起來,上級司法機關應當制定相應的規則,將政府發文公示,並且規定不能作為判案的依據。而上級政府也應當發文制止以政府發公文形式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求情。最重要的是,必須制定相應的懲戒規則,對公然發文求情的相關官員進行“問責”,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浩瀚(江西公務員)  (原標題:政府發文求情幾時休�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ks47kshuou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