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貸款實行官邸制。”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的一句話牽動了中國社會的神經,這個過去曝光率很低的詞兒,瞬間成為社會熱點。
  何謂官邸制?新華社一篇文章對此進行了“掃盲”:官邸,是國家為一定級別的官員在任期內提供的居所。其中典型的代表包括美國總統的白宮、法國總統的愛麗舍宮和英國首相的唐寧街10號等;“官邸制,簡單說來,就是國家官員的住房制度,已在國外實施多年。”這篇文章同時總結了各國實行官邸制的幾大共性,“官員建築設計對官邸只有居住權,沒有產權;官員任職期間入住,卸任後搬出;官邸基本由國家所有,或由國家租用,按照規定配置內部設施,費用由國家承擔;另外,很多國家規定官員住房、薪酬等待遇必須公開透明。”
  在接受上述“掃盲”之後,公眾也許會發現,這個看似陌生的“官邸制”,其實離中國人並不遙遠。人們不僅在電視中常常看到國外領導人在自己的官邸接見外賓的新聞,而且傳統社會中的官員及其眷屬,其任職時所居住而一旦離職又必須儘快搬出的負債整合官衙,不就是今天所稱的“官邸”嗎?
  官邸制,傳統建築設計有,國外有,今天的中國為什麼要有呢?官邸制對於當下中國的現實意義究竟在哪裡?
  “中國特色官邸制研究”課題負責人、國家行政學院教授、中國行政體制改革研究會副會長汪玉凱最近撰文指出,中國情趣用品住房制度改革以來的這十多年中,領導幹部違規建房、“以權謀房”成為腐敗的新形式,幹部交流、異地任職等,客觀上則為官員濫用權力“以權謀房”提供了便利。汪玉凱所在的課題組認為,實行“官邸制”是遏制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
  汪玉凱所說的“以權謀房”,從公開見諸報道的一些貪腐案件中已有驚人的呈現。尤其值得註意的是,以權謀房除了可以明確界定為違法犯罪的收受賄賂這一種形式,還有一些行為處於灰色地帶。現實中,一個領導幹部到某地任職,地方大都為其準備好了“住所”,這個“住所”往往就成了其個人的資產,調離後多數不退,實際上為永久占用,還可留給後代。舊官去新官來,地方上又要準備新的住房……
  正是鑒於以權謀房現象日益嚴重,其危害日益顯現,安徽等地興起了“清房”行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更明確要求,“規範並嚴格執行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不准多處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嚴肅查處違反規定超標準享受待遇等問題”。而官邸制中,由於將相關官員待遇進行了明示並且制度化,入住官邸者本身不享有產權,其使用權也將隨著任期而終止,既利於節省公共資源也便於監督,因此這一制度被看好幾乎是理所當然。
  但不論是新華社還是汪玉凱的文章,在論述官邸制時都提及了這一制度實施的前提條件。結合其他一些國家的經驗,如何使官邸制契合制度設計者的初衷,一些要點應該無法忽略:首先必須嚴格限制官邸制實施的範圍。官邸制中,公共財政為官員提供官邸,一般還應支付維持日常運轉所需的費用,不僅開支浩大,而且事關國家形象,因此必須限制實施範圍並嚴格執行,謹防演變成又一輪機關分房;其次,三中全會決定探索實行官邸制,是為了將領導幹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規範化,杜絕“多處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顯然,在實施官邸制之前,對官員占用住房和辦公用房的情況進行一次全面摸底必不可少。
  可以相信,官邸制實施得好,一定有助於化解以權謀房,但是否如專家所言,官邸制就是遏制領導幹部以權謀房的根本途徑,還值得商榷。既然不論其他國家的官邸制,還是專家設計中的官邸制,都只是針對相當級別的官員,範圍之外的官員不在此列,又怎麼能夠希望這一制度從根本上解決以權謀房?如果承認公私界限不清、權力使用不明才是產生以權謀房現象的關鍵,那麼解決問題似乎就不得不回到有效約束權力這一條貌似陳舊的思路上去。  (原標題:[社論]實施官邸制應與約束權力並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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